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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立民申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升与陈慧伶、XXX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立民申字第3、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某,男,汉族,1985年1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吴克坚,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女,汉族,1982年3月9日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乙,女,汉族,2012年11月30日生。法定代理人陈某甲,女,汉族,1982年3月9日生。再审申请人黄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两案,不服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48、3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黄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立雄审 判 员  邓小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赖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