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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天津瑞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智益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瑞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智益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瑞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X,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XX,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智益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XX,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瑞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5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瑞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以同意原审裁定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天津瑞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瑞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