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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72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婵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7206号原告李玉婵,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鹏,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婵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婵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婵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