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阳映海抢劫罪、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680号罪犯阳映海,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2003)芗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映海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责令将赃款、赃物退还给被害人,继续追缴非法所得2025元。宣判后,被告人阳映海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2月17日作出(2004)漳刑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映海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维持其它财产刑部分的判决条款。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阳映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7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阳映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阳映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一月至二○一四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三点二分,二○一三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400元(前三次减刑已交罚金6600元)。本院认为,罪犯阳映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映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四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大标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