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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鼎立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鼎立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惠州友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鼎立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刁朗村乡镇街。法定代表人寇公鼎。被执行人惠州友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北斗。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鼎立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友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友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鼎立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执行款53249.09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审 判 员  杨志鸿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