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商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洪江、鞠克红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王洪江,鞠克红,王安虎,贾子英,王思省,王会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1513号原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王洪江。被告鞠克红。被告王安虎。被告贾子英。被告王思省。被告王会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江、鞠克红、王安虎、贾子英、王思省、王会美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6272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2724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柴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