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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盐步亚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马镇伟、江辉耀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盐步亚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马镇伟,江辉耀,佛山电视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盐步亚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152637。法定代表人方亚红。委托代理人向左林,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镇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834。委托代理人潘秋用,广东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辉耀,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15X。被告佛山电视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罗乐生。委托代理人吴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其森,该台职员。原告佛山市南海盐步亚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汽修厂”)与被告马镇伟、江辉耀、佛山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左林、被告马镇伟的委托代理人潘秋用、被告佛山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吴斌、黎其森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辉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亚辉汽修厂诉称,2013年5月16日,因被告江辉耀所有的粤A×××××车辆途经中山市××××镇路段时涉水行驶,造成该车辆发动机及相关部件受损的单方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江辉耀聘请拖车公司将车辆从中山拖至原告处维修。车辆拖至原告处后,原告立即打电话给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南海支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报进厂及通知定损。原告会同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拆检后,发现发动机中缸、高低压转换器、机油喷油嘴、活塞、活塞肖、连杆、曲轴平行轴、进气门、排气门、发动机下护板、空气格、机油格、火咀、机油板、机油泵、止推片、传感器支架等相关部件受损,太平洋保险公司考虑到该车发动车中缸受损情况并没有达到必须更换的程度、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遂确定了修理费总额(含税)13万元“包干修复”不再追加的维修方案,维修方案确定后,太平洋保险公司以短信息方式告知了被告方(接收信息的手机号码为139××××2165)。2013年9月初,粤A×××××车辆维修完毕后,原告通知被告方提车,后被告马镇伟来到原告处验车后将粤A×××××车辆开走。2013年12月份,被告马镇伟突然来到原告处,告诉原告说“粤A×××××车辆发动机已经拆了,他夹在中间很难做,希望原告派人去把这个事情处理好。”当时原告很纳闷,车维修完毕出厂后被告江辉耀从没说车辆存在什么维修质量问题,也从未将车辆送回原告处检修,如果有维修质量问题也应该马上告知原告才对,现在却突然就把发动机拆了,于是问被告马镇伟究意是怎么回事、夹在哪个中间很难做?马镇伟语焉不详,只是说夹在中间很难做,希望原告方去处理好。后来,被告马镇伟又多次来到原告处要求去处理好。2013年12月25日,被告江辉耀委托广东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秋用向原告发《律师函》,称发现车辆维修好后存在“点火迟钝、发动机过响、行车不稳定且容易熄火、耗油严重等问题,认为原告隐瞒事实、收取了更换发动机缸体的费用却没有更换发动机,要求原告赔偿不低于70万元的维修发动机的费用。直至此时,原告才明白整个事情是怎么回事。原告知晓本案的情况后,明确告知被告马镇伟、江辉耀:如果车辆维修出过律师函所称的质量问题,被告江辉耀应该及时通知原告并回公司检修,若确实属于原告的维修质量问题,原告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告江辉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第三方维修厂把车辆发动机拆开了,导致是否存在所称质量问题以及造成该发动机出现裂痕、变形等问题的原因无法查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江辉耀方自行承担,原告没有义务代表被告江辉耀与第三方维修厂去协调处理这个事情,如果被告江辉耀愿意承担相应的材料费,原告愿意免人工费用再次帮被告江辉耀维修好车辆,如果被告江辉耀认为原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明了原告的态度后,被告马镇伟、江辉耀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向保监局、各种媒体、行业协会、公安局等四处投诉及报案,向老乡及盐步布匹市场的朋友等到处传播,说原告收了换发动机的钱却简单维修了事。2014年2月11日,被告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以“换发动机变维修,12万保险费被骗,维修行业有猫腻”等为主题对本事件作了倾向性报导播出,该报导内容存在多处不实且具有明显的倾向性,现该报导视频仍放在佛山电视台官方网站、微信、小强热线官方微博等处并广泛传播,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原告认为:被告马镇伟、江辉耀明知粤A×××××车辆发动机(混合动力)无单独中缸更换、需更换发动机总成、该车发动机总成(简体)4S店原件需40多万,明知太平洋保险公司定损的维修费总额为13万元并原告仅收取了维修费用13万元,该定损费用是不可能更换发动机总成的,却仍四处传播、投诉等,贬损原告名誉,已构成侵权;被告佛山电视台作为在佛山地区具有广泛影响的官方媒体,尤其是小强热线是深受观众喜爱并具有很高收视率的栏目,在报导播出前,佛山电视台应恪守新闻报导内容的真实性及客观性并作公正的评论,在未将本案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之下,不应该作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报导及评论,否则就对原告构成了侵权。现被告马镇伟、江辉耀仍在到处投诉、传播,被告佛山电视台的官方网站、微信及小强热线官方微博仍在传播上述侵权视频及内容,三被告的侵权已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方的老乡、客户、同行等每天均打电话来询问情况,原告已不胜其扰。为此,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连续三天在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播出;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马镇伟辩称,第一,马镇伟是涉案粤A×××××车辆的实际使用人,由于原告在维修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致使该车辆维修后发生第二次受损,目前该车还在第三方修理厂修理,无法修复正常使用,马镇伟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原告不但不承担侵权责任,反而起诉侵犯名誉权,属于恶人先告状;第二,被告马镇伟作为佛山电视台的素材提供者,如实反映车辆受损的经过,没有虚构也没有夸大事实,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第三,马镇伟在车辆受损后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无权干涉或指责;第四,马镇伟之所以至今没有追究原告的责任,主要是认为原告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因为原告采取隐瞒、虚构事实,没有将其没有更换发动机缸体的事实告诉车主,但又收取了更换发动机缸体的费用,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26条,目前马镇伟已经将报案材料及证据重新收集后送达给了公安部门。马镇伟也再次郑重的提醒原告,希望双方能把事情妥善处理,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佛山电视台辩称,一、佛山电视台的报导客观、真实。(一)报导来源客观、真实。案涉报导,由车主向佛山电视台提供新闻线索,佛山电视台安排人员进行后续跟进报导,来源客观,并无任何虚构情形。(二)报导内容客观、真实。佛山电视台的采访报导,客观、真实、平衡。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车主花费12万元维修受损的发动机,而在修理项目、费用及方法等方面各方存在争议,且有疑点。佛山电视台的采访报导,围绕该基本事实展开,力图了解事实的真实情况,并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采访,客观、真实、平衡。1、关于事件的起因,佛山电视台对车主进行了采访。在采访中,车主称,当初发动机出现故障,原告表示“发动机全部换的”,车修完后,过几天车启动不了,发现“发动机没换过”。以上是佛山电视台对车主的采访内容,佛山电视台客观呈现车主的说法,并未虚构。2、关于是否更换过发动机缸体,佛山电视台对第二间修理厂的林师傅、原告、保险公司均进行了采访。(1)林师傅通过判断,确定“没有换”,佛山电视台对此的报导也是客观的。(2)原告也对此确认,“从来没有说换发动机,只是修好车”。由此可以确认,发动机缸体确未更换,但是该种修理方法与保险公司定损单、修理单存在矛盾,在采访过程中,定损单、修理单上写明“换件总金额126200元”。而保险公司人员对此的说法,则是定损单上的项目是随意写的,可能写上的并未实施。以上内容,均通过对各方当事人的采访报导客观呈现,并非虚构事实。3、修理费用是否合理?原告是否按照方案修理?从本案的基本事实来看,是一般社会公众均会产生的疑问。佛山电视台针对这个问题,采访了保险行业协会的专业人员,并由该人员对此进行了阐述。该专业人员表示,“在定损出来以后,维修厂和保险公司有协商,包干修复这个方案出来都会发信息给车主,(方案)是受保险公司的认同,也都受车主的认同”、“有二次质量问题的时候,车主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原来的维修厂而且还是(在其他维修厂)拆了零件之后,这样的话就很难追溯了。是不是当时(第一次)维修缸体遗留下来的问题,或者是出现新的问题我建议车主可以委托第三方的时候,打电话给之前的维修厂一起去见证”。佛山电视台对此进行了客观呈现,由专业人员表达专业看法,客观、中立、没有任何倾向性,也未对原告作出任何负面评价。二、佛山电视台的报导不具有原告所称的“倾向性”。(一)原告在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称的“换发动机变维修,12万保险费被骗”的题目,是错误的,佛山电视台在节目中对该标题打了“?”号,并未直接作出判断。(二)佛山电视台在采访报导中仅仅客观呈现所涉报导内容的客观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对此的看法,并未对原告及行为进行评价和倾向性负面描述。如前所述,佛山电视台的采访对象既包括车主,也包括原告,还有保险公司,对各方当事人的采访,尽可能客观呈现其真实看法,并平衡各方当事人的不同说法,佛山电视台并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评价和倾向性描述。对于报导中各方争议的内容,自然各有看法,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只能通过现有情形和证据材料推断,而不可能原封不动呈现。佛山电视台具有采访报导权,本案所涉报导,符合新闻媒体的操作规范,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也不可能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原告对佛山电视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诉讼中,原告亚辉汽修厂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佛山电视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马镇伟及江辉耀的身份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各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粤A×××××车辆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1)粤A×××××车辆所有人以及被保险人均为被告江辉耀,并非被告马镇伟,佛山电视台在小强热线节目中陈述说车主为马镇伟内容不属实;(2)粤A×××××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均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南海支公司购买。4、机动车辆估损单1份2页(复印件)、情况说明1份(原件)、维修清单1份(原件)、光盘(内含粤A×××××车辆现场及拆检照片)1张,用以证明(1)太平洋保险公司南海支公司确定的定损方案为“包干修复、不再追加”,修理费总金额(含税)为13万元,并以短信息方式告知了被告方;(2)估损清单上“零配件更换费用”栏所显示的125000元的更换发动机缸体的费用为简化录入程序而填写,该费用并非更换该车发动机中缸总成费用,此费项目仅包含发动机中缸的部分配件及附属配件费用。粤A×××××车辆受损及维修项目并非仅估损清单上列明的2项,实际的维修换件及修复加工项目共计34项。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节目中陈述的“换发动机变维修、12万保险费被骗”内容不属实;(3)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叫付小云,并非被告马镇伟,小强热线节目中陈述说驾驶员为马镇伟内容不属实。5、光盘1张(内含佛山电视台官网侵权内容截图、“小强热线”官方微信侵权内容截图、“小强热线”官方微博侵权内容截图、侵权电视节目视频及网站内容截图),用以证明(1)佛山电视台在“小强热线”栏目于2014年2月11日以“换发动机变维修、12万保险费被骗,维修行业有猫腻”为主题进行报导播出,并将该节目内容上传到其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进行广泛传播,因该节目内容主要内容失实,致使原告名誉受损;(2)从小强热线”官方微博的网友评论“正常啦,哪个4S店不造假骗保”等可佐证原告名誉受损的事实。被告马镇伟举证如下:1、保险估损单、车辆换件明细价格表共2份(复印件)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与保险公司当时的维修项目是发动机缸体、发动机下护板,更换零件,以及维修金额,但原告并没有对此进行更换。2、发动机照片1份(原件),用以证明应更换而没有更换的发动机缸体情况,原告并没有更换发动机缸体,发动机缸体的号码与车辆行驶证的号码是相对应的。3、发动机拆卸后的照片1张(原件),用以证明原告维修并不符合维修质量,其维修缸体是通过烧焊完成。4、车辆行驶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涉案车辆的发动机号码,可以证据3的发动机相对应。被告佛山电视台举证如下:1、报料单截图2张(复印件),用以证明案涉新闻报导来源客观真实。2、视频截图8张(复印件),用以证明相关材料由报料人提供,反映了案涉新闻报导中的疑点所在。3、串词1份(复印件)及光盘副本1张,用以证明涉案报导的主要内容,而且从内容来看,报导客观真实平衡,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经审查,原告举证的证据4,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不能确认在被告马镇伟方向佛山电视台报料前原告或保险公司已向马镇伟或江辉耀送达或告知该证据材料。被告马镇伟举证的证据1,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对该证据完整性的质疑,原告未举证其或保险公司已在被告马镇伟方向佛山电视台报料前已向被告马镇伟或江辉耀送达或告知该完整的证据材料。证据2、3,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确认涉案发动机没有更换。被告佛山电视台举证的证据1,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报料人是否车主或实际支配人本人,与本案处理无关。证据2,被告马镇伟方无异议,本院确认系报料人向佛山电视台提供的。对本案其余证据,因当事人对真实性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江辉耀无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辨证、质证的权利。综上述采纳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江辉耀是粤A×××××号车的登记车主,被告马镇伟是该车的实际支配人。2013年5月16日,该车途经中山市××××镇路段时因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及相关部件受损。事故发生后,马镇伟通过付小云打电话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辆从中山拖至原告处维修。原告接车后,电话通知太平洋保险公司报进厂及通知定损,原告会同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拆检后,确定了修理费总额(含税)13万元“包干修复”不再追加的维修方案。维修方案确定后,太平洋保险公司以短信息方式通知到付小云的手机。2013年9月初,粤A×××××号车维修完毕后,原告通知提车,后被告马镇伟到原告处将该车开走。根据马镇伟取得的资料显示,该车换件明细包括:发动机缸体125000元,发动机下护板(前)1200元。后因粤A×××××号车再次发生故障,被告马镇伟将车送至另一汽修厂进行检修。该汽修厂对车辆拆检后,马镇伟发现发动机缸体并未更换,遂与原告交涉,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被告马镇伟通过潘先生向佛山电视台报料此事。佛山电视台接到报料后,对此事进行了采访报导,并在2014年2月11日的“小强热线”栏目播出。报导标题为“换发动机变维修,12万保险费被骗?”。在该档节目中,佛山电视台分别采访了被告马镇伟方、原告亚辉汽修厂方,也采访了保险公司,第三方汽修厂等相关工作人员,对各方的陈述及报料人提供的材料作了如实报导。同时,该档节目还在佛山电视台的官方网站、微信、小强热线官方微博等处传播。有网友因此发出了“正常啦,哪个4S店不造假骗保”的评论。原告认为被告马镇伟方报料失实,佛山电视台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作出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报导及评论,构成对原告侵权,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特征和表现给予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法定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马镇伟在原告维修粤A×××××号车后,其取得的资料显示该车换件包括发动机缸体,金额125000元,但该车不久即再次发生故障,并在送其他汽修厂拆检时发现发动机缸体并未更换,遂与原告发生纠纷,马镇伟因此向佛山电视台报料,主观目的是为维权,并无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行为上也无采取恶意捏造事实的违法手段。尽管原告解释该金额不可能更换发动机,涉案车辆没有单独发动机中缸进行更换等,但无证据佐证其已在被告马镇伟方向佛山电视台报料前已就此向被告马镇伟或江辉耀作充分解释说明。故即使原告该解释属实,因理解有别,被告马镇伟方基于合理的怀疑而向佛山电视台报料,不应当认定为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佛山电视台的报导客观、真实,无虚构事实,报导中客观呈现了所涉内容的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对此的看法,并未对原告进行倾向性的负面描述,其报导符合新闻媒体的操作规范,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综上述,三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质疑的被告马镇伟与江辉耀谁是真正车主,被告马镇伟与付小云谁是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报料人是否马镇伟或江辉耀本人,均与本案处理的原告名誉权是否受侵害无关,本院不予进一步审查认定。被告江辉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盐步亚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