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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5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茅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茅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541号原告曹某某,男,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张小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某某,女,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茅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 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楼子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