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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常德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晟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六安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晟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六安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常德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贻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登宏,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晟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六安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常德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市晟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六安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沧州市晟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将六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土建Ⅰ标段工程分包给原告常德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争议管辖的法院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晟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土建Ⅰ标段工程专业分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沧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如发生争议,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条约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沧州市晟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胜钧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