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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22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艳丽与安阳县臻洋农牧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丽,宋海宝,牛秀玲,刘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266号原告刘艳丽,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海宝,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牛秀玲,女,成年,汉族。第三人刘秀英,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丽诉被告宋海宝、牛秀玲及第三人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丽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艳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艳丽负担。审判员  李付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卫华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