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民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国和与被告冯记丙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和,冯记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泌民初字第01271号原告孙国和,男,1936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记丙,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和与被告冯记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和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和撤回对被告冯记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国和负担。审 判 长 马富周审 判 员 董多仓人民陪审员 苏 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