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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43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晓云与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云,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4394号原告张晓云。被告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赵小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云诉被告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云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云撤回对被告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晓云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