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知)初字第123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闰电气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知)初字第1232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委托代理人陈璐,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务助理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宿舍。被告北京京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房山区阎村镇燕房工业开发区422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闰电气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闰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恒代理审判员 马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增禄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