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雷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486号罪犯陈雷,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高碑店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二日作出(2006)高刑初字第1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同案被告人郭学民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日以(2006)保刑终字第1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雷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3次。有奖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1月4日至2019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