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执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长余与吕平、沙吉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余,吕平,沙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01207号申请执行人刘长余。被执行人吕平。被执行人沙吉金。刘长余与吕平、沙吉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到庭,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除被执行人吕平名下有车辆且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外,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与本案申请人谈话,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博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