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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行审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唐河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曲中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卫生局,曲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唐行审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常文锦,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靖晓峰,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曲中强,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卫生局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卫医罚决(2014)第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申请执行人曲中强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指定消毒管理制度;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卫医罚(2014)第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卫医罚(2014)第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卫医罚(2014)第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清扬审判员  党付省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彦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