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乍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乍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朱勤明,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德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