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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乍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乍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朱勤明,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德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