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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志民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杭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志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杭某某(杭某某),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55岁许,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某某(杭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某某(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杭某某(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慧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小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