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541号原告赵某某,女性,46岁,1968年10月7日,汉族,地址:农安县。被告程某某,男性,45岁,1968年12月6日,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夏树臣审 判 员 初春光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