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吉农民初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541号原告赵某某,女性,46岁,1968年10月7日,汉族,地址:农安县。被告程某某,男性,45岁,1968年12月6日,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夏树臣审 判 员  初春光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