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乐军、白刚则、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乐军,白刚则,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78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信合大楼。法定代理人徐清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白乐军,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刚则,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蒋伟,男,汉族,神木县县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60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白乐军、白刚则、蒋伟偿还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60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