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与饶神安、王细美、王长松、殷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饶神安,王细美,王长松,殷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住所为湖口县钟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240978-1。法定代表人李勇,行长。被执行人饶神安。被执行人王细美。被执行人王长松。被执行人殷风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饶神安、王细美、王长松、殷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392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6392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湖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继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