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执字第50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郑祥滔与潘梅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祥滔,潘梅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507-4号申请执行人郑祥滔。被执行人潘梅春。本院在执行郑祥滔与潘梅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青秀区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世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