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51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楼永平、楼苏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楼永平,楼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5187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建锋。被执行人楼永平。被执行人楼苏萍。本院在执行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楼永平、楼苏萍(2014)金义执民字第5187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义执民字第5187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艳执行员 王之亮执行员 周俊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楼冬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