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蔡玉平与江苏吉隆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吉隆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玉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016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吉隆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555号。法定代表人张怀傲,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蔡玉平。委托代理人胡雪峰,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吉隆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玉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4年10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上诉人江苏吉隆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吉隆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吉隆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新权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孙芳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