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王荣平申请执行张勇、张朝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平,张勇,张朝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平,男,生于1962年5月29日,彝族,初中文化,住元谋县老城乡。被执行人张勇,男,生于1974年11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元谋县元马镇。被执行人张朝茂,女,生于1985年1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元谋县元马镇。申请执行人王荣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勇、张朝茂民间借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3792.24元。因被执行人张勇、张朝茂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元谋县人民法院(2014)元执字第1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光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