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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174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方智与汪亚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1747-2号原告方智与被告汪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立峰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亚国去向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汪亚国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4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汪亚国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方智案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9元,执行费589.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奉执民字第17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审 判 员 宣小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