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旭东与孟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旭东,孟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孙旭东。被执行人孟秀清。本院在执行孙旭东与孟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唐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新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东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