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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19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抓获,同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转为监视居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未检刑诉(2014)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孙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新华路口将300元的冰毒贩卖给他人。经鉴定,贩卖的毒品重0.4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百灵宾馆508房间门口处,将一包毒品冰毒以300元价格贩卖给他人,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贩卖的毒品重0.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池某甲、池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通话详单,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物证手机,抓获经过,医疗诊断证明单,超声检查报告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毒品0.8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李熊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缪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