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晓红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红,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 告 于 晓 红 与 被 告 王 凯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于晓红。被告王凯,原住前郭县,现住址不详。原告于晓红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晓红诉称,被告王凯于2012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13200元,约定两个月内偿还,此款逾期后,被告未偿还。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2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晓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