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761号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三民小区。法定代表人王素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梅珍。被告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宜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春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