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明路与同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路,同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同行初字第8号原告王明路,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告同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高学志。原告王明路不服被告同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第285号城市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青毅助理审判员 龙 隆人民陪审员 辛晓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岳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