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5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牟清云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58-5号申请执行人:牟清云被执行人:XXX申请执行人牟清云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X银行存款人民币5055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