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三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海燕、邓开与被执行人邓峰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何海燕,女性,1974年8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邓开,男性,2005年6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邓峰,男性,1981年5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三00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峰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峰的银行存款770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取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建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