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邮商初字第02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莱佛士资产管理扬州有限公司与高邮市马棚供销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佛士资产管理扬州有限公司,高邮市马棚供销合作社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商初字第0239号原告莱佛士资产管理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四望亭路488号锦绣花园2-19号3楼。法定代表人胡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苏杰。委托代理人焦伟。被告高邮市马棚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在原高邮市马棚镇。原告莱佛士资产管理扬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马棚供销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高邮市马棚供销合作社的住址无法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原告亦未能补充提供能够送达至被告高邮市马棚供销合作社的相关材料,且拒绝适用公告送达(未交纳公告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莱佛士资产管理扬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元,应予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