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旭阳与陈亮、环球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阳,陈亮,环球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39号原告刘旭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霍静,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亮,男,汉族。被告环球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霍静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3日被告陈亮因资金周转紧张及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承诺在2014年4月23日前归还。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陈亮签署了《借据》、《收据》。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40万元,月息2%,逾期还款根据逾期天数及欠款金额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支付借款,被告环球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56000元;2、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4104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应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陈亮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内容为: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40万元,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期限自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4月23日,若未按期归还本息的,按日千分之三计违约金。同日,被告陈亮出具借据,收取原告40万元,月息2%,并由被告环球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被告陈亮出具收据收取40万元。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给被告陈亮转账,于2013年9月19日转账135000元、9月23日转款138000元、9月26日转账92000元,共计365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出具的《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借款现已到期,被告拖欠原告的借款理应偿还,并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双方协议借款40万元,但原告只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款365000元,其余部分原告陈述是用现金支付,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确认借款本金为365000元。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4月23日期间的利息应以实际付款时间计算,即273000元自2013年9月23日,92000元自2013年9月26日开始计算,按月息2%,合同期间的利息为50698.5元。原告诉请2014年4月24日之后的违约金,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款项被告环球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旭阳借款本金365000元、利息50698.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65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4月24日起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环球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旭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281元,被告陈亮负担7475元,被告环球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亮负担之数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闫 钰人民陪审员 刘 正 林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怡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