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足法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周相成与赵明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相成,赵明灯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周相成,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被告:赵明灯,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相成诉被告赵明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相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明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相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茹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