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足法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周相成与赵明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相成,赵明灯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周相成,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被告:赵明灯,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相成诉被告赵明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相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明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相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茹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