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谢合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359号罪犯谢合齐,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2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合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谢合齐同案被告人谢合明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其定罪量刑。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九年十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合齐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合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