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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89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8996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乔,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甲,男,汉族。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玉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乔、被告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程某甲于2008年5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26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27日生育一女程某乙。被告好逸恶劳,吃不得苦,每天打麻将混日子,同时还有家庭暴力倾向,常因家庭琐事对我及我母亲大打出手。从2011年7月29日开始分居至今,小孩程某乙一直随我在广东生活,被告对小孩不管不问。我与被告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虽生育子女,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小孩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债务依法分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程某甲辩称,原、被告相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编造谎言,说我打人、经常打麻将、不管小孩等事实纯属虚构。考虑到小孩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26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27日生育一女程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4月份双方曾共同外出深圳务工,近段时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袁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程某甲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些许小矛盾是难以避免的。原告袁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明目的,本院对原告袁某某要求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某某要求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 员代  元 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