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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0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徐艳与六安远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欧亚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六安远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欧亚峰,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081号原告:徐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坤,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远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堂,该公司经理。被告:欧亚峰,男,汉族。被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立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与被告六安远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欧亚峰、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艳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艳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悦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