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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诉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沈明珠和江苏双旺厨具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诉保字第00453号申请人沈明珠。被申请人江苏双旺厨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后滩村。法定代表人田厚勇,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沈明珠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双旺厨具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双旺厨具发展有限公司在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元。申请人并已提供人民币5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明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双旺厨具发展有限公司在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