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徐志江盗窃罪、古墓葬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606号罪犯徐志江,又名徐长江,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高刑初字第1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志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1000元。被告人徐志江及其同案被告人张占军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三月三日作出(2008)保刑终字第2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志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1000元。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志江在2011年12月15日至2014年2月20日间,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志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