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王骏澄与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骏澄,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0654号原告:王骏澄,男,汉族,2001年3月8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理人:马辰,女,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梁伟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骏澄诉被告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骏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645.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卫 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