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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038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叶红进与王春圣苏州安鼎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圣,叶红进,苏州安鼎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3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红进。原审被告苏州安鼎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王春圣因与被上诉人叶红进、原审被告苏州安鼎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王春圣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春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代理审判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