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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冀民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冀民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国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制作的(2014)冀民二初字第629号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苏国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广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