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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麦民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与张家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张家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麦民二初字第500号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学芳。被告张家祥。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家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宇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