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沛执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黄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徐州韵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执字第01082号申请执行人黄敏,农民。被执行人徐州韵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栖山镇李集村后李集。法定代表人杨振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敏与被执行人徐州韵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2)沛栖民调初字第012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徐州韵新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黄敏借款950000元,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35万元;2013年1月30日前偿还45万元。二、如果被告有任一批还款未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就下余案件款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为6650元,由被告徐州韵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其房产、土地、车辆,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徐州韵新食品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的情形下,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沛栖民调初字第01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孙德荣执行员 张 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