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庄祥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祥林,陈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049号原告庄祥林。委托代理人林峰,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祥林与被告陈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祥林的委托代理人林峰、被告陈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祥林诉称,2012年11月9日17时5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康花路西北3米处,被告陈江驾驶沪K-B25**小型轿车由南向西通行,原告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通行,因被告违反让行规定与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车损人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江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沪K-B25**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上海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此事故法院业已判决,但未处理后续治疗等费用。现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后续医疗费人民币10,575.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交通费10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被告陈江辩称,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故不应由自己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承担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被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书面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依法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属实。2014年3月,本院曾判决被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庄祥林保险金208,818.84元(仅限于一期费用)。2014年2月18日至2月25日,原告住院进行了后续治疗,支出医疗费10,575.94元。另查明,沪K-B25**在被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3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医疗病史、发票、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49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生效判决及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本院确定由被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7,403.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元、交通费70元。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由被告陈江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庄祥林后续医疗费7,403.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元、交通费70元;二、被告陈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庄祥林1,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原告庄祥林已预交),由原告庄祥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卫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