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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张天祥、张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张天祥,张静,张天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0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被申请执行人:张天祥。被申请执行人:张静。被申请执行人:张天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天祥、张静、张天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寿商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吴廷永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