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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执监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永生欠款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长执监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永生,男,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生欠款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德执字第2499号。该案原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12)宽执字第565号,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生欠款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仲 雷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代理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