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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充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西充县某酒坊有限责任公司诉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充县某酒坊有限责任公司,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充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西充县某酒坊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充县某酒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充县某酒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充县某酒坊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充县某酒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充县某酒坊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屈培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跃 来源: